山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1-12-24 分享 【打印】
 山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具体规定和工作职责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队通过现有的载体和方式,公示执法人员的职责,执法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市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交法函〔2019〕94号)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队相关室、分队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

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检查、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

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

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县队行政执法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

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的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县队案件处置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主动公示岗位信息,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投诉举报和服务事项等信息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包括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包括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双随机”抽查按年度计划开展,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九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采用网络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对接市局门户网站和省信用信息平台,即时推送公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办公场所。在案件处置室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等,即时公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县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文件,通过县队现有的载体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县队法制牵头,组织相关室、分队按照市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交法函〔2019〕94号)确定的工作任务,全面、准确梳理县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局法规安全科审核后公开

(二)县队法制,组织全面、准确梳理职责内《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局法科备案

(三)县队法制牵头组织相关室、分队编制山阴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相关室、分队负责人审查和法制审定,报县队领导审核后公示

(四)县队法制负责公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县队对上级部门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案件处置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双随机”抽查按年度计划开展,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队长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县队各类综合行政执法结果公开信息的期限,结合工作实际确需更换或撤下的,由室、分队负责人上报县队领导,经队委会研究队长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更换或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县队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县队相关室、分队按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现有的公示载体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成立监督小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交通运输运输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监督小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队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县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中,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行为,监督小组要严格予以纠正,并记入执法资格管理档案,对违反两次以上的予以取消执法资格。

第十九条  县队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队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局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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