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审计局
审计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保证审计质量,降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项目实行四级质量把关制度
审计项目实行四级质量把关制度,即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业务股,审计审理机构、审计业务会议分别对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定,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二、职责范围
(一)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组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质量负责并审计工作底稿对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
1.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按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3.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合规;
4.审计事实是否清楚;
5.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是否真实,全面;
6.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应用条款是否具体;
8.审计结论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
9.审计报告基本要素、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完整。
(二)审计组所在部门
审计组所在业务股负责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资料,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主要复核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审计事实是否清楚;
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4.适用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审计组组长和所在股股长对以上复核及复核意见负责。
(三)办公室
办公室承担法规股职能。负责对业务股提交的的审计报告、代拟审计决定书、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理。
主要审理内容:
1.主要事实的表达是否清楚;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办公室主任对以上审理及审理意见负责。
三、工作程序
(一)审计组组长对本项目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并认
为符合有关要求后,送所在科复核。
(二)审计组所在业务股根据规定要求,对审计组报
送的审计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审计组所在
科科长认为复核达到规定要求后,送法规科复核。
(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进行审理,
并按规定提出审理意见,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
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四)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对发现主要事实表达不
清、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情况,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
业务科限期补充更正。
(五)办公室收到和退回业务股审理材料时,应当办
理签收手续,由业务股经办人和办公室审理经办人分别填写
审理材料移送签收表。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将审理意见连同材料退还业务科。业务股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审理意见要求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对审理意见如有异议,应先与法规科进行协商。如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局领导或审计项目业务会确定。
(七)审计组所在股按规定职责、程序办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和文书签发等相关事宜。
(八)审计组所在业务股、对办公室所审理的审计项目出具的书面审理意见、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连同审计项目的其他审计材料一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存档。
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项目的审定,应当经过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二、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法规股长、主审业务股长、审计组长组成,必要时请审计组其他成员列席。
三、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在审计组提交审理后的审计报告之后召开。
四、审计业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审定审计报告; 2、讨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 3、讨论通过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4、讨论通过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建议或移送处理决定; 5、依法审理其他审计事项。
五、每次审计业务会议都要作会议纪录。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和主审业务股负责人双重记录。审计业务会议后,由主审业务股负责人拟出《审计业务会议纪录》,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签。
六、《审计业务会议纪录》是出具审计意见书、制作审计决定书、作出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以及其他审计文书的依据,归入审计档案。
七、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审计法规和本局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